近日,有媒體報道LED燈將被納入FDA監管范圍。
據了解,此規則施行后,LED燈產品或將面臨雙重“關卡”審核,在清關時除了需要海關通過外,還可能需要FDA放行。但這一改變只涉及LED燈本身,不涉及使用LED燈的商品(比如不帶有LED燈本身的燈具)。
據業內人士介紹,LED燈被納入FDA監管范圍,對出口物流行業的要求將更為嚴苛,需要其在接收客戶貨物時,搞清楚生產廠家,拒接收不正規產品。
同時,在提供清關材料時,需一同提供LED燈的生產廠家信息,其中包括廠家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以免帶來清關延誤。 如果只是使用LED燈但是不帶有LED燈的產品,需要在清關材料中明確標注清楚。
另據該業內人士反映,此項規定因為才剛剛開始實施,所以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應該不會檢查得太嚴格。
1968年美國政府發布了Radiation Control for Health and Safety Act《控制輻射、確保健康安全法》。該法律的在于保護公眾不受不必要的電子產品輻射傷害。
為此,FDA制定了有關電子產品輻射的有關性能標準,強制要求進入美國市場的輻射性電子產品都必須符合有關的性能標準。
燈具中具有輻射性的太陽燈、紫外線燈和高強度水銀蒸汽放電燈就必須滿足FDA的要求。FDA對輻射性燈具的要求主要收錄在美國聯邦法規21 CFR part 1040中。
美國對輻射性產品的進口檢驗監督管理也由其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負責。FDA要求輻射性產品的外國生產廠在其產品銷往美國之前,向FDA 提交有關規定的材料。然后由FDA賦予一個7 位數字的號碼,相當于外國廠商在FDA的注冊號。
進口商在輻射性產品進口通關時除向海關申報以外,還必須以FDA 2877表格(電子產品申報表) 向FDA 申報。申報表除了需列明生產廠、進口商、產品等的有關信息外,還需要上述的外國生產廠在FDA的注冊號。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都直接被FDA 拒之門外,即使海關批準放行也不能進入美國市場銷售。
除了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之外,FDA 還有權在其進入市場之前或之后進行取樣、檢驗,以檢查此進口產品是否確實符合美國有關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對違規產品FDA 將嚴格處理。
FDA 的處罰有兩種:對違規產品的處罰有扣留、退回外國和就地銷毀,與醫療器械類似,對違規電子產品也有“自動扣留”的制度;而對有意違規或假報資料,,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罰款或判刑或兩者兼有。